桂林市專利申請資助及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調動桂林市民開展發明創造和申請專利的積極性,增強企事業單位和廣大市民的專利意識,加快實施專利戰略的步伐,扶持一批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市場前景的高新技術項目的產業化,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促進全市的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發明專利授權獎和發明專利實施應用獎,并給予專利申請資助。
第三條 資助及獎勵對象
專利申請費、代理費資助對象為專利申請第一申請人住址在桂林市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個人。
發明專利授權獎,獎勵對象為發明專利權人住址在本市轄區內的發明人。
發明專利實施應用獎,獎勵對象為在本市實施的有效發明專利、而且發明專利權人住址在本市轄區內的發明人。
第四條 資助范圍
資助申請日為2007年1月1日以后符合下列范圍之一的國內專利申請的申請費和部分專利代理費:
。ㄒ唬┌l明專利、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
。ǘ┝腥敫骷壵萍加媱濏椖康膶@暾;
(三)列入國家、自治區或桂林市企業專利工作試點單位的專利申請;
。ㄋ模]有經濟收入的學生的專利申請;
。ㄎ澹┢渌。
對符合《廣西壯族自治區專利申請資助及獎勵暫行辦法》所規定的資助對象,應先向自治區知識產權局申請資助。同一專利不重復資助。
專利申請費資助應與專利代理費資助同時申請。
第五條 資金資助
(一)發明專利申請,在提出實質審查后進行資助。申請費按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減緩后的金額再加100元進行資助。另發明專利實質審查費資助1000元,實際發生額不足者,按實際發生額資助。發明專利申請附加費(說明書附加費和權利要求書附加費)按實際發生額的半數資助。
(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經專利代理機構代理的單位或個人,按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減緩后的金額再加100元進行資助。未經專利代理機構代理的單位或個人申請,獲得專利授權后,申請費按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減緩后的金額進行資助,并給予300元的獎勵。
(三)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專利代理機構代理的單位或個人,按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減緩后的金額再加50元進行資助。未經專利機構代理的單位或個人申請,獲得專利授權后,申請費按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減緩后的金額進行資助,并給予200元的獎勵。
(四)專利代理費按發明專利申請資助代理費900元;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資助代理費500元;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資助代理費200元。
第六條 獎勵范圍及金額
(一)經專利代理機構代理的單位或個人發明2007年1月1日以后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的,給予發明專利授權獎,獎勵金額為1000元/件,未經專利代理機構代理的單位或個人申請,獲得專利授權后獎勵金額為1500元/件。
(二)2007年1月1日以后獲得境外發明專利授權的,給予境外發明專利授權獎,獎勵金額為3000元/件。
(三)2005年1月1日以后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的項目,在專利有效期內在本市實施應用的,按照該單項項目實施所上繳的稅額度給予一次性的發明專利實施應用獎,獎勵金額分別為:年納稅額少于100萬元的,獎勵3000元/件;年納稅額100萬元以上,少于150萬元的,獎勵10000元/件;年納稅額150萬元以上,少于200萬元的,獎勵20000元/件;年納稅額200萬元以上的,獎勵25000元/件。
第七條 資助及獎勵條件
(一)資助條件
(1)申請資助的專利申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且具有市場應用前景;
(2)專利申請權屬及專利權屬明確;
(3)同一年度資助的專利申請,同一單位不超過十項,同一個人不超過五項;
(4)優先資助發明專利的申請;
(5)優先資助政府科技計劃項目成果的專利申請;
(6)列入國家、自治區或桂林市企業專利工作試點單位的專利申請優先資助。
(二)獎勵條件
(1)申請發明專利授權獎的,應已獲得發明專利證書;
(2)申請發明專利實施應用獎的,應提供該發明專利實施許可的相關文件,并在本市轄區內實施的。
第八條 申請專利資助和獎勵的單位和個人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桂林市專利申請費、代理費資助申請表》或《桂林市發明專利授權獎勵申請表》、《桂林市發明專利實施應用獎勵申請表》;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其代辦處開具的繳費憑證(申請人為個人的,須提供憑證原件;申請人為單位且憑證原件已報銷入帳的,須提供單位開具的證明)及其復印件;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其代辦處發出的受理通知書及其復印件;
(四)該專利申請文件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請求書》、《說明書摘要》和《摘要附圖》;
(五)申請專利申請費、代理費資助的,須提交《桂林市專利申請費、代理費資助申請表》,提供本市專利代理機構出具的專利代理委托書、發票及其復印件;
(六)申請人為單位的,須提供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申請人為個人的,須出具能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及其復印件。(身份證、戶口簿、學生證等);
(七)申請發明專利授權獎勵的,須提交《桂林市發明專利授權獎勵申請表》,提供《專利證書》及其復印件;能證明專利權人和專利發明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及其復印件;
(八)申請發明專利實施應用獎的,須提交《桂林市發明專利實施應用獎勵申請表》,提供有效專利證書、專利轉讓或許可合同副本及其復印件;實施單位證明及實施單位有效資質證明,如營業執照,特種行業資質證書等;實施情況簡介及市場分析報告。
第九條 資助及獎勵的辦理程序
。ㄒ唬┥暾垼禾顚憽豆鹆质袑@暾堎M、代理費資助申請表》、《桂林市發明專利授權獎勵申請表》或《桂林市發明專利實施應用獎勵申請表》,同時提交申請資助和獎勵所要求的材料;
(二)受理審查:由桂林市知識產權局受理申請登記,經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審查后,對符合資助或獎勵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知識產權局簽發領款通知(兼作憑證);
(三)領款:申請人憑領款通知(兼作憑證),按通知上的時間、地點和要求辦理領款手續。如是委托辦理領款手續的,被委托人應持委托人的委托書及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前來辦理。
第十條 資助資金及獎勵資金的管理
。ㄒ唬┵Y金來源:從當年財政專項經費支出。
。ǘ┕鹆质兄R產權局負責對得到資助和獎勵的專利項目進行跟蹤和統計,申請人在得到資助或獎勵后三年內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供一份專利授權和實施情況簡要說明,上報桂林市知識產權局,以便了解和掌握此資金的使用效果、實施的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第十一條 違規處理
。ㄒ唬┥暾堎Y助或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將全額追回已資助或獎勵的款項,并依法追究責任,不履行申請時的承諾填報專利授權和實施情況表的,市知識產權局可取消其專利申請費、代理費資助資格、發明專利授權獎勵資格及發明專利實施應用獎勵資格。
(二)專利代理機構應嚴格遵守專利代理人道德規范條例,不代理明顯不符合“三性”要求的專利申請,不弄虛作假。一旦發現違規者,并經調查核實的,市知識產權局將不再向專利申請人提供由該事務所代理的專利申請費和專利代理費資助,并由該專利代理機構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
第十二條 桂林市知識產權局在申請資助的專利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公開前,對相關專利保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桂林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0日發布的《桂林市專利資助及獎勵暫行辦法》(市政﹝2004﹞117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