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積極實施知識產權戰略,鼓勵發明創造,激勵技術創新,支持優勢產業和重點技術領域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識產權,提高廣西專利特別是發明專利的數量和質量,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促進廣西科技、經濟和社會持續、穩定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專利申請資助和獎勵經費來源于自治區財政預算撥款。
第三條 資助和獎勵對象
資助對象:符合我區產業發展方向,具有顯著技術創新特征和潛在市場應用前景的專利項目,且專利申請的第一申請人為廣西行政轄區內的法人或者經常居住地在廣西行政轄區的個人。
獎勵對象: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且第一專利權人為廣西行政轄區內的法人或者經常居住地在廣西行政轄區的個人;在專利申請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并符合獎勵條件的有關市、縣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和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
第四條 資助范圍
(一)資助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南寧代辦處受理并符合下列范圍之一的國內專利申請的申請費、部分實質審查費和專利代理費(不包括專利申請的附加費):
1.國家專利局初審合格的發明專利申請;
2.國家或自治區企事業知識產權(專利)工作試點示范單位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3.沒有經濟收入的學生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二)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的部分申請費,重點資助國外專利申請中保護類型與中國發明專利相同的專利申請。
第五條 獎勵范圍
(一)獲國內、外專利授權的發明專利;
(二)獲中國專利獎的項目;
(三)每年專利申請總量及發明專利申請量在全區當年排位前三名的企業;
(四)每年發明專利申請量在全區當年排位前三名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事業單位;
(五)每年專利申請總量及年度專利申請增長率在全區當年排位前三名的地級市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
(六)每年專利申請總量在全區當年排位前三名的縣(市)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條 資助和獎勵條件
申請資助的專利申請或申請獎勵的專利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于生物和醫藥、新材料、現代農業、電子信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先進制造、先進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海洋資源開發、制糖等廣西優先發展的高技術領域、優勢產業和重點技術領域的發明創造;
(二)專利申請權屬或專利權屬明確;
(三)申請發明專利授權獎勵的,應已獲得有關國家頒發的專利證書;屬職務發明的,所在單位須已按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獎勵發明人或設計人;
(四)專利申請在廣西所在市已獲資助的或專利在廣西所在市已獲獎勵的,不重復資助或獎勵;
(五)已獲得國家有關部門資助的向國外申請的專利,不重復資助;
(六)同一年度資助同一單位的專利申請一般不超過15項,同一個人一般不超過3項;同一年度獎勵同一單位的國內發明專利授權一般不超過15項,國外發明專利授權一般不超過3項;同一年度獎勵同一個人的國內發明專利授權一般不超過3項,國外發明專利授權一般不超過2項;對國家及自治區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的資助和獎勵不受此款限制;
(七)當年的專利申請資助和授權獎勵原則上應在當年申請,申請資助和獎勵辦理期限可延至次年六月底。
第七條 資助標準
(一)國內專利申請的申請費和實質審查費。個人申請的按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費用減緩辦法規定減緩后的金額予以資助;單位申請的,其申請費和實質審查費按專利費用減緩辦法規定減緩后以實際發生額資助,不符合減緩條件未能減緩的,申請費以實際發生額資助,實質審查費每件資助1800元;
(二)國內專利申請委托專利代理機構代理并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南寧代辦處遞交的,發明專利申請每件資助代理費1000元,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每件資助代理費500元,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每件資助代理費300元;
(三)向國外申請的專利每件資助申請費5000元,同一專利申請只資助一次。
第八條 獎勵標準
(一)獲國內發明專利授權,專利權人為單位的獎勵2000元/件、個人1000元/件;
(二)獲國外發明專利授權的,獎勵10000元/件,同一專利項目只獎勵一次;
(三)獲中國專利獎金獎的項目,獎勵30000元/項,獲中國專利獎優秀獎的項目,獎勵10000元/項;
(四)企業專利申請總量在全區企業中當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別獎勵20000元、15000元、10000元;發明專利申請量在全區企業中當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別獎勵20000元、15000元、10000元;
(五)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事業單位發明專利申請量在全區事業單位(包括改制院所)中當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別獎勵20000元、15000元、10000元;
(六)地級市專利申請總量在全區當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別獎勵30000元、25000元、20000元;年度專利申請增長率排位全區前三名的,分別獎勵15000元、12000元、10000元;
(七)縣(市)專利申請總量在全區當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別獎勵12000元、10000元、8000元;
第九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專利申請費用資助申請表;
(二)國內申請的,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南寧代辦處發出的受理通知書及其復印件;向國外申請的,提交該國(地區)受理通知書及其復印件;
(三)國內申請的,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南寧代辦處開具的專利收費收據;向國外申請的,提交該國家(地區)專利審查機構的發票等有效繳費憑證(申請人為個人的,須提交憑證原件及其復印件;申請人為單位且憑證原件已報銷入帳的,須提交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加蓋財務章以及憑證復印件);
(四)申請發明專利實質審查費資助的,需同時提交國家專利局出具的初審合格通知書及其復印件;
(五)申請專利代理費資助的,提交專利代理委托書、代理機構出具的發票及其復印件;
(六)該專利申請的請求書和說明書摘要,如有附圖的提交摘要附圖;向國外申請的要提交中文的專利申請文件;
(七)專利申請人為單位的,須提交單位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登記證的副本復印件、委托辦理證明、經辦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專利申請人為個人的,須出具申請人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經常居住地證明文件及其復印件;
專利申請人為學生的,須提交學生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委托他人代辦的,除了需要提交上述材料外,還須提交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第十條 申請獎勵的單位和個人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發明專利授權獎勵申請表;
(二)專利證書及其復印件;
(三)屬職務發明的,須提交已獎勵發明人或設計人的證明;
(四)該專利審定授權說明書首頁復印件;
(五)專利權人為單位的,須提交單位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登記證的副本復印件、委托辦理證明、經辦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專利權人為個人的,須出具本人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經常居住地證明文件及其復印件;
委托他人辦理的,除了需要提交上述材料外,還須提交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第十一條 資助和獎勵的辦理程序
(一)申請:申請人向自治區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費用資助申請表或發明專利授權獎勵申請表,并提交所要求的材料;
(二)受理和審批:自治區知識產權局負責受理、審批,對符合資助或獎勵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簽發領款通知;
(三)領款:申請人按領款通知上的時間、地點和要求辦理領款手續。
第十二條 資助和獎勵的管理
資助及獎勵經費以當年有關部門批準的額度為限,?顚S,不得挪作它用。當年的資助及獎勵經費如有結余,按照自治區財政廳關于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自治區知識產權局負責對資助的專利申請和獎勵的專利進行跟蹤和統計。獲得資助或獎勵的單位或個人應在接受資助或獎勵后三年內每年年底提供一份專利授權和實施情況簡要說明,以便了解、掌握資助和獎勵的效果以及專利實施的情況。
第十三條 資助和獎勵經費的使用
專利申請資助及獎勵經費應專項用于推動本單位的專利工作,以及對有關專利申請人的資助和對專利權人的獎勵。對市、縣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的獎勵經費不得用于獎勵個人。專利申請資助及獎勵經費須?顚S,經費管理、使用單位應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四條 違規處理
申請資助、獎勵的單位或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已資助、獎勵的費用全數追回,并依法追究責任。
專利代理機構不得弄虛作假,發現違規者,視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區知識產權局2008年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專利申請資助及獎勵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知識產權局、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2010年4月23日起執行